日期:2026-04-01 07:32:45

3月2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银行保险资管业协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分别发布5份自律规范,分别是《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协会:坚持适当性原则
《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包括总则、产品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适当性匹配、内控管理、附则,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适当性管理自律要求。
产品适当性管理方面,明确将产品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R1-R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总体要求、原则、人员要求及告知义务等。
销售人员管理方面,明确销售人员定义,规范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公示要求、绩效考核、培训、人员管理及禁止行为等;客户适当性管理方面,明确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至少分为C1-C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特定产品管理要求、专业投资者审查及适当性管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等。
适当性匹配方面,明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适当性匹配原则,同时细化动态管理、可回溯及信息披露等自律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明确,商业银行只能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者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产品,可以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所有风险等级产品,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控管理方面,《规范》厘清发行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责任,规范消保审查重点关注内容,明确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细化系统建设应具备功能,要求商业银行应履行信息保护义务,积极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等。
全文如下
保险业协会:五种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建议终止投保
《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明确,保险机构需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类型、保障责任、保险期间及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对保险产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人身保险产品划分为P1至P5五类,其中P1为低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确定的短期产品;P2为中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长期产品;P3为中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浮动有保证的分红、万能等产品;P4涵盖投资连结型、变额年金等利益浮动无保证或高等复杂程度产品;P5则为高等复杂程度且保单利益浮动无保证的产品。财产保险产品则根据复杂程度分为P1和P2两类。
《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明确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机构评估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产品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其中,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投保人与相关产品不具备产品适当性:一是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与投保人需求明显不符的;二是购买保险产品所需资金、交费期限与投保人财务支付水平、收入年限等明显不匹配的;三是投保人重复购买或超额购买损失补偿等类型的保险的;四是保险产品或其投资账户风险等级高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五是其他应当认定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全文如下
银行保险资管业协会: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标准
《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共九章53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理财公司对所销售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二是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的制度和机制,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标准、评级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细化投资者分类管理,明确专业投资者资质审核要求,规范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及参考命名。四是开展适当性匹配管理,明确适当性匹配标准和动态管理要求,细化特殊群体适当性管理举措。五是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资料保存、投资者信息保护、消保审查等要求。六是强化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对理财公司履行产品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自律管理、自律惩戒等。
此外,《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明确,产品风险评级工作应由专门部门或者团队负责,应当具备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产品风险评级应有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参与,不得仅由产品设计人员或销售人员确定。
全文如下
银行保险资管业协会:开展投资者分类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共八章35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承担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二是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在制度、系统、人员管理、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开展投资者分类管理,明确专业投资者资质和适当性管理要求,细化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分类标准等。四是开展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明确产品评级划分标准、分级依据,并进行动态管理。五是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资料保存、投资者信息保护等要求。六是强化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对保险资管公司履行产品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自律管理、自律惩戒等。
全文如下
中国信托业协会:规范资产管理信托适当性管理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涵盖产品风险等级划分、销售管理、投资者分类与评估分级、适当性匹配、内控管理、自律管理多方面内容。
在风险评级总体要求方面,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的统一划分产品风险等级的制度体系和机制流程,明确本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职能分工、评级程序、审核权限、告知要求等,将产品风险评级纳入产品设计研发和准入流程。
在销售管理方面,明确信托公司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销售,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适当性工作职责。
业内人士表示,在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依据、标准、方法和流程等,至少包括产品风险等级的划分、投资者的分类、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专业投资者简化或免于开展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和可回溯管理的安排,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销售人员与渠道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适当性管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董林杨房文彬
朱艳霞吴彬
《中国银行保险报》实习记者王婉君
《中国银行保险报》编辑李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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